2006年5月24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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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出庭作证 嫌犯哑口无言
温州首次在刑案中尝试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本报记者 仇健 通讯员 滕理忠

  无辜的男孩小温喝下的并非液体口香糖,而是被人掉包的敌敌畏,在公安机关的审讯中,其继母周某亲口承认,自己就是那个毒死孩子的凶手。昨天下午3点,周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正如公诉人员事先预料的,周某推翻了之前的供述,还指责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有逼供嫌疑。此时,两位承办民警的出庭作证和审讯时的同步录像,让试图狡辩的周某沉默不语,也让事实重回我们眼前……

  毒发 男孩胃中检出敌敌畏
  2005年11月11日一早,温州市瓯海区某小学董老师的美术课上到一半,学生小温才姗姗来迟,并倒在了教室门口,虚弱地说,“我肚子痛”。董老师发现,小温头上冒汗、两眼上翻、双手下垂,赶紧把他抱到办公室。之后,校长和其他老师立即把小温送往医院抢救,但终究没有留住这个幼小的生命。经法医鉴定,小温生前曾口服有机磷农药(敌敌畏),是中毒死亡。
  是什么人如此狠心,竟对一个孩子下毒手?侦查中,小温的后母周某进入了警方的视线。在温州市瓯海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重案中队的办公室,周某供述了自己的全部行为。

  交代 口香糖瓶装了毒药
  原来,小温是周某丈夫与前妻所生的孩子。婚后,周某总是看小温不顺眼,小温和这个新来的阿姨也不是特别亲热。
  据周某最初供述,当天早上,她洗刷完下楼后,看到小温将一瓶“喷得爽”液体口香糖放在桌子上。“我就将仓库里的农药倒到‘喷得爽’内,倒好后将‘喷得爽’放回桌子的原来位置。”等小温吃好早饭,周某就骑着摩托车带小温上学,其间,村民朱某找到周某,要一起去莘塍。于是,周某开着摩托车,朱某坐在后面,小温站在脚踏板上。路上,小温将‘喷得爽’往嘴里喷,说这东西不好吃。“我就叫他把‘喷得爽’给我,我将‘喷得爽’的盖子打开闻了一下,很呛,有刺鼻的味道,就将‘喷得爽’扔到校门口了。”可是,还没等孩子走进教室,就已经支持不住了。
  事后,村民翁某在学校门口找到了被周某丢弃的“喷得爽”瓶子,法医从瓶子里的液体中检出了敌敌畏的成分。

  翻供 声称受侦查人员所逼
  2005年11月16日,周某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经瓯海区检察院批准,周某被依法逮捕。关押到看守所后,周某对自己的行为认罪,但不作任何供述。由于周某可能会被判处死刑,案件移送到温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不料,当检察官提审周某时,她居然翻供了,声称自己没有下毒,也没有碰过仓库里的农药,之所以在刑侦大队承认罪名,是因为被侦查人员逼问无奈,胡乱供认的。
  此外,检察官还发现,证人朱某作证时曾说,周某当时将瓶子里的液体往自己口里也喷了一下。犯罪嫌疑人怎么可能既在瓶子里放毒,又自己吃下毒药?这显然不合情理。
  于是,检察机关提出了两条建议,对农药瓶上的指纹进行鉴定,对证人朱某的证言进行进一步核实。果然,法医在农药瓶上发现了周某留下的指纹,其声称没有动过农药瓶的辩解不攻自破。而另一方面,证人朱某也证实,之前在公安机关作的笔录存在一定的错误,周某并没有往自己的口里喷液体。

  庭审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在侦查人员和公诉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检查机关在审查起诉中对周某下毒杀死继子的证据得到进一步认定。但考虑到嫌疑人在开庭时翻供的可能性非常大,检察官提议,由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和犯罪嫌疑人当场对质。
  案件开庭审理时,周某出现在被告人席上。虽然被指控为涉嫌杀害继子,但周某仍把自己打理得一丝不乱,显得颇为冷静。
  法槌敲响后,法官问周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否属实,周某点头说属实。可到了质证阶段,周某又说,之所以承认自己投毒,是因为侦查人员长时间审讯,不让其上厕所,事实上,自己只是动过农药瓶,但并没有投毒。
  为了找到真相,检察官向法庭提出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要求。得到法庭的许可后,瓯海公安分局刑侦大队的两名办案民警站到了证人席上。他们向法庭讲述了此案的调查取证过程,在排除了其他可疑对象后,认定周某的作案嫌疑最大,于是对其进行了讯问和拘留。
  讯问在刑侦大队重案中队的办公室进行,考虑到周某是名妇女,公安机关还特地抽调了一名女民警一同讯问。其间并未出现周某讲述的不让其上厕所的情形。为了重现当时的情况,侦查人员向法庭出示了当时周某认罪时的同步录像光盘。当着周某的面,法庭当场播放了其中的一段。记者发现,认罪时,周某神态颇为自然,还时而拿起水杯喝水。
  看着出庭的侦查人员和面前的视听资料,刚才还口口有理的周某一下子没了声音,面对法庭和公诉人的质问,她选择沉默不语。
  据了解,侦查人员的证词已被法庭记录在案,他们提供的视听资料也成为此案的重要证据之一。至记者截稿时,此案仍在庭审中…… (受害人小温为化名)
            
  新闻链接
  温州市检察院最先在洞头县检察院尝试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洞头县公、检、法三部门已联合制定了《刑事案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规则》,凡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如果经办检察官认为案件存在疑点,侦查人员将按规定出庭作证。同时,如果遇到律师取得的证人证言同侦查人员获取的证人证言有较大出入,且难以判断孰是孰非的,控、辩双方对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笔录有异议的,对于证据有重大疑点的,使用“诱惑侦查”获得证据的,其他需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案件,侦查人员也须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当庭询问。
  司法界有关人士认为,让侦查行为从“秘密状态”走向法庭,将有助于改善证人出庭难的困境,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